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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凉州区民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凉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凉州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编制《凉州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凉州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凉州区民政局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民政局领导基本情况及工作分工; 2、区民政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挂靠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主要职责; 3、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民政工作专项规划; 5、全区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统计数据; 6、区民政局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安排及实施情况; 7、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监测信息及应对情况; 8、社会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情况; 9、优待抚恤、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0、区民政局承办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情况; 11、涉及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每条政府信息包括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凉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xxgk.gsliangzhou.gov.cn/)和凉州区民政局门户网(http://liangzhou.mca.gov.cn/)公开,同时结合报刊、广播、电视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区民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区民政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区民政局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区民政局自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凉州区民政局办公室,办公地点为凉州区荣华东路区政府统办1号楼四楼,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2214148 传真:0935-2214148 通信地址:凉州区荣华东路区政府统办1号楼四楼,凉州区民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33000 电子邮箱:lzmz2214148@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凉州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区民政局门户网(http://liangzhou.mca.gov.cn/)信息公开栏或表格下载栏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理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民政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主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6、收取费用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