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凉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是指将本局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区民政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承办,局机关各股室、各挂靠机构、局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为原则。
第六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民政局领导基本情况及工作分工;
2、区民政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挂靠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主要职责;
3、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民政工作专项规划;
5、全区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统计数据;
6、区民政局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安排及实施情况;
7、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监测信息及应对情况;
8、社会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情况;
9、优待抚恤、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0、区民政局承办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情况;
11、涉及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第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区民政局门户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凉州区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凉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后,将本局信息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区民政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拟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民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群众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凉州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对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股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要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采取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凉州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凉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由局纪检组牵头,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伪造、篡改政府信息,或以虚假信息充当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股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及时、认真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整改。
凉州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凉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公开内容准确;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形式多样;监督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纪检组牵头,局政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股室、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情况;
3、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情况;
4、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
配合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信息公开有关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七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股室、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差的股室、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和推荐提拔使用。